bat365在线官网登录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0月20日 00:00  点击:[]

校政发〔2014〕217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包括:

1.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2.使用他人学术观点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

3.改变成果类型或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完成的成果;

4.引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不说明出处。

(四)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

(五)其他严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和督查,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学位申请人入学时,导师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二)开题报告环节,导师应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的开题资料,认真对开题报告进行把关。

(三)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导师要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并作出适当处理。

(四)在论文预答辩和答辩阶段,导师要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对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查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本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认为该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

(一)在论文申请答辩阶段,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发现文字复制比较高、重合字数较多等情形,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在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在申请人已获学位后,在本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查评审中发现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他人举报存在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机构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受理、调查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解答异议等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调查认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作出或建议作出对作假行为的处理决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结论异议的复核。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

在发现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后,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具体负责对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的调查。调查小组成员组成应回避利益相关者,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组织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可要求举报者、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也可要求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当面接受询问。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

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整理调查材料(应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及处理意见,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作出调查认定结论。认定作假行为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涉嫌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采纳。

(三)调查认定结束后,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认定结论、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经研究生处书面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认定结论等进行最后审核认定,作出或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五)校学术委员会对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或建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最终认定,并负责对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结论异议的复核。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为本校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位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并通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本校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研究生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收研究生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四)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院,将核减相关研究生培养学院的招生计划;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因对作假行为认定结论有异议而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学校委托校学术评定委员会对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结论进行复核。校学术评定委员会的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认定结论,当事人如不服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参与人员有责任对学位论文作假嫌疑行为有关内容、调查过程、调查资料进行保密,未经认定之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从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组织进行调查所需费用由学校统筹经费解决。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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